2019年财务报账提醒
第三期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基础规范工作,现将近期财务核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强调,请各位教职工在财务报销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公务出差行程路线必须和出差审批行程路线一致,到达目的地后如需中转请在出差审批单中填写清楚,出差审批单经过程序审批后必须按照审批的时间和行程开展差旅活动。
二、各类活动方案、请示报告、预算方案等财务报销辅助材料落款单位须加盖部门(院系)公章方可作为财务报销附件材料。
三、发放各类监考费、劳务费(校外)、学生资助、补贴相关等签收人签字不得涂改,有涂改的签字名单一律重新签字后报销。
四、各经办人、各部门(院系)负责人请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通知文件中准确的预算项目名称签署经费渠道,并请签署明确报销意见,如:“同意报销”或“不同意报销”。报销人签字栏必须由学校职工或附属医院职工签字。
五、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核销差旅费用时须提供主办方出具的会议、培训通知,通知上须有主办单位公章方可报销。
六、按照省厅检查整改要求,不再办理个人借款交版面费, 请个人垫付或联系出版社提前开票,财务处尽力保障版面费的及时核销支付。
七、外请专家来校开展讲座、培训、评审发放劳务费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开展劳务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增值税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计提后代扣代缴,交纳的税款均由授课专家承担。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在办理授课专家劳务费核销时需要先到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同时提供授课人相关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务类型、劳务发生时间、联系电话、本期劳务收入。
八、请各部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慎用特殊事项审批表,对滥用特殊事项审批的部门进行预警和监控。
财务处
2019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