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员工岗位责任意识,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秩序,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太阳成集团章程》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考勤管理
(一)考勤管理需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教职工病、事假及旷工等情况如实记载,并在规定时间内统计上报。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行为,经核实后将追究考勤人和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考勤管理制度。教职工的考勤由单位第一负责人总负责,以系、部、处、室为单位逐级考勤,层层负责。
(三)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月考勤记录,考勤情况在部门内先行公示,并由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次月月初报人事处。
(四)教职工考勤结果是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发放、解聘等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全体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六)学校将按照《太阳成集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规范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要请假,除紧急情况(如急症住院)外,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阳成集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不得采用电话方式或由他人代办。其中:请假3日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请假4至7日,由人事处审批;请假超过7日在3个月以内,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交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3个月以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院领导审批并交人事处备案。请假时间到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人事处备案。
(二)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三)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做好教职工假期审批工作,对越权批假的,一概不予认可。
三、假期类别和规定
(一)探亲假
实行寒暑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再执行探亲假制度。不能实行休假制的教职工,如临床一线教师可按照探亲假制度执行。
1、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4、来校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二)婚假
教职工请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假期三天,原则上婚假需在结婚登记起一年内申请。
(三)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在省内办理丧事的,假期3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假期7天。
(四)生育假和护理假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其他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生育假和护理假不因节假日和寒暑假而顺延。
(五)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六)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本人必须持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请长期病假,假期中遇到的寒暑假不除外。
四、假期待遇规定
(一)生育假和护理假
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两地分居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财务规定标准核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负,超过部分按财务规定标准核销。
(三)婚假、丧假
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超过假期的按照事假处理并执行事假待遇。
(四)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月者,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90%。
4、病假期间除按上述基本工资额度发放外,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按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当月请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发放当月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5天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五)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
2、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在规定假期中工资照发,超过假期的,每日按每月21天半除月基本工资的额度扣发工资。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自当日起仅发放其基本工资。
4、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待遇,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按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请事假1天至3天者,发放当月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4天至7天者,发放当月80%奖励性绩效工资;8天至15天者,发放当月50%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请事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旷工处理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工作调动者,不按部门或组织规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者;
3、因公出差逾期不归,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4、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手续者;
5、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前擅自离岗者;
6、校内私自调整聘任工作岗位者;
7、未经学校批准,因在校外从事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者;
8、教师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院系、教研室组织的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者;
9、已办理保岗手续,毕业后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的处理
各单位做好旷工人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动员其返岗工作,对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处分。
1、教职工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扣发本人一个月基础绩效。
2、教职工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扣发本人一个月全额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给予辞退。
六、严肃考勤纪律要求
(一)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二)符合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一律按在职职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考勤纪律,一经发现有违纪现象,将追究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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